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字〔2017〕19031号;
案件名称:大趾王鞋业有限公司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大趾王鞋业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唐长春;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内容:同意办案人员意见,妥否,请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7-08-16 0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