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9962号
原告:四川同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皮革加工贸易区武侯大道219号。
法定代表人:孔敏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祥,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原县邛溪镇瑞庆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谢剑。
被告:西部牦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原县邛溪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谢剑,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同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红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牦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同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同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83元,减半收取计26091.5元,由原告四川同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谨荣